【案件回放】一男子拿着亲戚的房产证做抵押,并冒亲戚之名与他人签下借款协议。日前,人民法院审结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判令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马某和杨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9月,亲戚王某委托杨某去银行办理贷款,把房产证和身份证给了杨某。同月,马某生意上需资金周转,同杨某商量要其作担保人。杨某拿上王某的房产证来胡某处借钱。同年9月23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与胡某签订了一份150万元的借款协议(马某作为担保人),其同时还在马某的150万元借款中作担保人,签下王某的名字。协议约定借款至9月27日,逾期未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日,胡某通过银行转账将300万元一次性打到了马某的账号上。在约定的时间内,马某陆陆续续向胡某归还了150万元,其余的欠款胡某几经催促,马某和“王某”都没能如期支付。为此,胡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马某和“王某”归还150万元欠款,并承担马某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的行为并未得到王某的授权,而且实
说法际借款人是杨某也并非王某,实际借款人杨某用王某的名字对马某的借钱进行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马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借款协议对杨某、马某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杨某的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虽然在借款人王某、担保人马某的借款协议上签署了王某的名字,并未得到王某的授权委托,其作为行为人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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