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会强记者贾旭鸿)4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规范统一的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以解决“营改增”后出租汽车、公路客运企业因多种原因无法加盖发票专用章,进而影响乘客发票报销的问题。
自2013年8月我市“营改增”正式启动以来,对降低出租汽车、公路客运企业税收成本,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整体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市出租汽车营运以个体或个体挂靠模式,在实际经营中基本达不到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要求。公路运输企业由于旅客流量大、售票网点多、交叉分散,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售票人员来不及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而手持式售票设备出售的热敏纸无法加盖专用章等原因。“营改增”后,出租汽车、公路客运企业在发票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逐渐显现,国税部门陆续接到群众对出租汽车发票、客运发票的投诉意见。出租汽车发票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盖章,客运发票没有章影响报销等问题成为投诉热点。
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户、客运企业困难,方便广大乘客,2014年3月3日,省国家税务局与省交通运输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制发《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对原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和规格式样进行统一,同时启用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规范了发票使用。
《公告》明确对原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上所使用的“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进行统一。在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上统一套印“河北省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公告》事项自4月1日正式实施,《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以及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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