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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抵制非法集资防范投资风险的通告

时间:2014-05-09 15:46:27  来源:  作者:

近期我市一些从事金融投资服务类公司及农业经济合作社等,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巧立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就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通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具体说,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种类繁多,突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些是借用种植、养殖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还有一些企业以项目开发为由,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通过短期借贷融资进行非法集资。广大市民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识别非法集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三、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数额巨大,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已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参与集资者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生活陷入绝境,已危及到社会的稳定。
四、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它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同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广大市民必须认识到,广告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五、构成投资风险的客观原因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不健全的信用机制,主观原因是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市场有输赢,投资有盈亏,任何投资即使不是非法集资也同样存在风险,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很大的投资风险。广大市民一定要增强合法和理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
六、《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只能就所剩余的资产在出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广大市民必须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根除非法集资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
七、非法集资主要靠用新集资的钱还旧集资的账来维持运转,如果任其发展蔓延,波及面将越来越大,受害群众也越来越多,带来严重的社会隐患。为此,其性质一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定将坚决取缔,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八、因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上访,应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广大市民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查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支持、协助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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