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登强通讯员张重阳)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加快解决进城就业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定州市城镇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将我市年度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20%左右比例的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
方案设置了基本准入条件:年满18周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在定州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乡镇工作的基层医务工作者、乡村教师,引进人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在定州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凡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乡镇工作的基层医务工作者、乡村教师,引进人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有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定州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自有房产证明材料,现住房情况证明(如租赁协议、房屋产权单位证明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为保障对象进行登记,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租金缴纳实行租补分离、先交后补的原则。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承租人按市政府批准的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后,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20%给予补贴。
方案同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承租户因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作出调整或终止发放其租金补贴的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市场租金交纳房屋租金或收回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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