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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时间:2014-06-19 17:50:40  来源:  作者:

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定州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凡在定州市区域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非法加工生产和经营销售砂石料的,坚决予以取缔,并进行严厉打击。
二、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由市水利局牵头进行综合治理,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养路工区及有关乡镇办配合;沙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进行综合治理,市公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养路工区及有关乡镇配合;其他区域内非法采砂、非法加工生产和经营销售砂石料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办负责综合治理,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养路工区等部门紧密配合。
三、供电公司必须立即对非法采砂点、砂石料场停止供电,对继续供电和私自接电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联合行动,组织专门队伍对砂石料超载运输等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五、市公安局要加大对涉嫌非法采矿、损毁堤防、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拒不配合、暴力抗法、威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在定州区域范围内非法采砂、非法进行砂石料加工生产、非法经营销售的,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工商局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查扣机械设备、拆除违法设施,并处罚款。
七、自即日起至8月31日开展集中治理非法采砂行动“百日会战”,市政府将与责任部门和乡镇办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目标的部门和乡镇办责任人,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八、凡国家公务人员和村(社区)党员干部支持、参与、庇护、纵容非法采砂和非法生产经营砂石料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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