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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保健品遭遇维权难消协调解终退款

时间:2015-05-08 16:19:13  来源:  作者:

2014年6月,市民李先生经朋友介绍,在某保健品店购买保健品,缴纳预购款7200元。李先生先后在该店领取了3400元的保健品,但使用后发现不起作用,随后要求该店退还剩余的3800元预购款,但遭到商家拒绝。
2014年8月,李先生又听信了该商家的忽悠宣传,购买了某理财金融产品,缴纳10000元,说是半年返还13000元,一年返还16000元。半年后,该店没有返还收益金,李先生要求退还13800元,该店不同意退还。无奈之下,李先生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接到投诉后,通过调查了解,证明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投诉人认为,保健品商家介绍推销产品时给出许多诱人的承诺,购买后发现与宣传效果不符,要求该店履行承诺时,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商家则认为,当时李先生购买本店的保健品及金融某产品,纯属本人自愿,使用了保健品后没有取得良好的疗效,可能与李先生的体质及病情有关。同时,金融某产品是该店总公司推出的一项新产品,也为李先生提供了不少的免费服务项目,在受益返还上目前总公司还没有给出返还的方式,并且李先生所交款项公司财务正在核对,因此未能给予李先生明确的答复,不属于欺诈行为。
为此,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召集双方调解,指出该店在推销产品时,故意夸大保健品医疗效果及金融某产品预期受益,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消费者发现购买产品与宣传效果明显不符后,提出退款的要求,但该店以总公司还没有给予相关的返还方式,并且李先生所交款项公司正在核对等为由,长时间拖延退款,存在明显过错。通过消协多次调解,促成双方和解,该店负责人承认自己在产品的宣传上确实存在夸大其词的现象,最后同意一次性退还李先生购保健品及金融某产品余款12800元。记者李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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