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主任律师香建勇
【案件回放】为自己新购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韩某于2011年11月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后座上的袁某受伤。2012年2月,袁某将韩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袁某与韩某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韩某的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袁某要求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数额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故判决保险公司对袁某理赔8900元。
保险公司向袁某进行理赔后,将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对香律师说法袁某的理赔费用。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属无证驾驶,应最终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理赔后可以向韩某追偿,但追偿范围仅应在韩某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即仅应对理赔款的50%进行追偿,故判决韩某返还保险公司所垫付赔偿款8900元的50%计4450元。保险公司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无证驾驶,应最终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向韩某追偿;因保险公司向袁某理赔的费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故一审法院判决返还50%的垫付款不正确,应予纠正:韩某返还保险公司全部垫付赔偿款8900元。
【律师点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韩某在未取得驾驶执照情况下与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后座的袁某受到人身伤害,被告韩某所投保的中华联保险公司在向袁某理赔后有权向韩某追偿,追偿范围是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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