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改后的刑法300条出现了五个变化: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
刑法修正案(九)第300条的修改,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新常态下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尤其是对邪教犯罪“提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散发出强烈的信号意义,彰显了法律的刚性和依法严惩邪教犯罪的题中要义,合国情,顺民意,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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