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民生>>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 是有益尝试

时间:2016-06-29 11:10:04  来源:  作者:

日前,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该《办法》的出台引起热议。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是司法机关的创新举措,可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也有评论指出,此举缺乏上位法的明确依据,也不利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有专家引用心理学研究证实,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儿童心智不成熟,对周围风险辨识度有限,如果身边潜伏着性犯罪者,且家长不知情,等于把儿童曝露于危险之中。尤其是性犯罪者若为老师、邻居、亲属等则更加危险,熟人间犯罪的隐蔽性更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防范起来更加困难。
实际上,罪犯权益与未成人权益如何协调保护也是需要动态平衡的复杂问题。为了给刑满释放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办法》并未要求公开所有性犯罪者的信息,而是采取了有限列举的方式,包括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者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又犯的;曾因猥亵被多次行政处罚,二年内又实施此类犯罪的;经鉴定,有性侵害病态心理的,如恋童癖、性控制能力弱等;以及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的。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可见《办法》保持了必要的谦抑性,重点防范的是可能再犯者。
有争议是好现象,在权利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下,浙江慈溪勇敢迈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危险的创新性一步,舆论应多些鼓励。如果效果明显,则可考虑在更大范围内实行,用更高层次的法律规定、更加透明可行的规则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
毕竟,保护儿童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实实在在的硬措施。(据新华网)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