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体现了我们对于依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更加重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称,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明确的,就是“零容忍”。
该负责人说,优良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在近一个时期以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学术风气,造成了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了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明确和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突出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我们结合教育部已有的有关查处学术不端的文件,充分考量高校在此方面的规定,认真分析《高校人文社科学术规范指南》《高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对“学术不端”的规定,同时吸纳了一些高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一般性界定,即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该负责人表示,为使该界定更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在技术上,采用一般性概括与例举式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式界定学术不端行为。
在例举式规定上共涉及7项内容,涵盖了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当前最为突出和集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复杂和多样,无法和不可能穷尽。对此,在《办法》中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类型,即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这为今后的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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