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1日,甘某因嫖娼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5年4月7日,甘某任职的电子公司以其旷工超过10天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5年4月10日,甘某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遭违法解雇的赔偿金5.28万元。仲裁庭驳回了其申诉请求。甘某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庭审时,甘某表示,在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时,他马上联系了直系主管,并发短信告知。同时,他也委托了其妹妹代其向公司请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提供的《职工手册》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甘某告知,甘某签领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甘某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而缺勤情况属实,作为用人单位依照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并无不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4月7日解除。
法院认为,虽然甘某在客观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但该客观情况恰是由于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甘某据此抗辩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驳回了甘某的诉讼请求。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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