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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时间:2016-11-18 09:31:26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王登强)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7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据介绍,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达14000余人。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9940元、56780元、54660元;三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2590元、49420元、46290元;四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43100元、38910元、35750元;五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33670元、29440元、27340元;六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26310元、24890元、21030元;七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9990元、17890元;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2620元、11550元;九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0480元、842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6300元。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9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调整后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含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42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25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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