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玉凤)我市全面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动物检疫,确保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各饲养场(户)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要求,出售动物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分站申报检疫。每名官方兽医在开展产地检疫时,严格查验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对没有养殖档案、畜禽标识的动物禁止上市销售。对辖区内所有屠宰场(点)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对入场动物认真查验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场,并按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同步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有效阻止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截至目前,我市规模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散养户达到98%、屠宰检疫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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