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青锋)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今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主城区2017年1月27日(除夕)、1月28日(初一)全天,2月1日(初五)、2月11日(十五)7时至22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继续执行《定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面禁放。
按照规定,这些地方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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