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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可“先诊疗,后付费”

时间:2017-05-17 09:39:19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王登强)为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合力,我市将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实施范围为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22所乡镇卫生院及南城、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将采取分批实施的方式进行。
    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参照市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电子信息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
    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将建立完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县域内“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站式”报销结算。同时,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把恶意欠逃费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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