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下发《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从源头上防止由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指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因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商户,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燃放孔明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商贩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加大对各商贸市场销售孔明灯的清查力度,对城市道路和广场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置,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我市相关部门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有针对性、有深度的加强对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
记者张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