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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

时间:2009-08-25 11:35:47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 郑立根)蔬菜、水果、猪肉等农产品要想进市场,必须先过“放心”门槛。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农产品经营活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启动实施,未经认证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逐步禁止销售。
    方案规定,自8月14日起,在我市西关综合批发市场、东关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定深路蔬菜批发市场及大世界超市、绿科园超市等设有蔬菜销售专柜的超市实行以入市进场检测、质量追溯和违规处罚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品种包括蔬菜类(番茄、辣椒、甜椒、茄子、黄瓜、西葫芦、大白菜、甘蓝、生菜、芹菜、菜豆、豇豆、韭菜)、水果类(苹果、梨、桃、杏、李子)、畜产品类(猪肉、鸡肉、鸡蛋)、水产品类(鲤鱼、草鱼、鲢鱼、虹鳟鱼、中华鳖、虾、蟹、贝类)。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实行市场准入的品种,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按无公害农产品行业标准执行。
    按照规定,第一批被列入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牧和工商部门报告。
    据了解,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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