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晓红 通讯员杜翔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广大城镇职工看病负担,按照医疗保险“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具体政策是:将参保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基数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由原来的报销75%调整为85%,一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原来的报销85%调整为90%;除甲类费用继续全部作为报销基数外,将乙类药费用自负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将门诊慢性病比例由原来的甲类报销70%调整为80%,乙类报销60%调整为75%;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到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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