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旭鸿)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切实解决部分参保职工及居民因患慢性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多、过重的问题,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市今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体检鉴定工作将于12月25日─28日进行,有需求的参保职工及居民即日起可向所在单位、乡镇、社区或学校了解有关情况后申报填表,并按时间要求到武警八六四零部队医院统一进行体检。
鉴定时间安排
新参加慢性病鉴定的参保职工须按要求填写《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汇总后,于12月25日(行政事业单位)-26日(企业、个体、军转及其他单位)上午八点到武警八六四零部队医院进行检查。
新参加慢性病鉴定的参保居民(含已缴纳201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新参保居民),按要求填写《定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乡镇、社区或学校公章,由所在乡镇、社区或学校汇总后,与12月27日(南城区、北城区)-28日(西城区、各乡镇及学生儿童)上午八点到武警八六四零部队医院进行检查。
鉴定方法范围
病症较轻、行动较方便的参保职工和居民,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检查(带好本人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及一年来的病历、诊断证明和各种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等)。检查结束后,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统一鉴定。
危重和卧床不起的参保职工或居民(含异地安置人员),先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乡镇、社区、学校汇总后报医疗保险所,再由市慢性病鉴定委员会组织专人到参保职工或居民家中鉴定,由此所需的交通费和诊疗检查费用等由参保职工或居民个人负担。
体检期间正在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或居民,必须由本人或家属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或所在乡镇、社区、学校出具证明到医疗保险所备案。住院病症与申请的病种相同的,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所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报送医疗保险所直接鉴定;住院病种与申请病种不同的,出院后由市鉴定委员会组织专人带领参保职工或居民到医院做检查鉴定。已鉴定为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病种为结核病、慢性肝炎活动期和消化系统溃疡的继续参加今年的检查,其他病种的参保人员不再进行检查和年审。今年新申报的患有癌症、恶性肿瘤、心脏支架、搭桥、尿毒症、肾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的参保职工,及新申报的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参保居民,可以免于体检,并于体检日由单位或乡镇、社区、学校携带该参保人员在三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历资料及《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或《定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医疗保险所,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资料直接鉴定。
报销比例标准
参保职工和居民参加鉴定的检查费用先由个人垫付,鉴定为慢性病者,按照《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我市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办法予以报销;未通过鉴定的,检查费用由个人自负。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报销80%,乙类费用报销75%,报销时由所在单位报送医保所报销。成人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甲类药品费用60%,乙类药品费用55%,门诊统筹病种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每年1月份报送上年度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城镇职工由所在单位、城镇居民由个人将报销所需资料(门诊病历本、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及其总额、处方、门诊费用清单、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及医疗保险证慢性病鉴定页复印件)报送至医疗保险所。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