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晓红通讯员王永利)从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改善建国前入党老党员的生活水平,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提高35元,调整后,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15元。为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市财政局积极与组织部门联系,按照不同入党时间认真统计人数,测算提标所需资金。经统计,我市2012年下半年共有1477名老党员符合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条件,生活补贴资金和提标资金达2552370元,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把各级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老党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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