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亚湖)为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市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质监、城管等五部门联合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禁止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以及违法从事道路运营的专项整治。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所针对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的载运人员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辆,对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不能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生产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销售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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