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市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质监、城管等五部门联合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禁止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以及违法从事道路运营的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的载运人员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二、对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不能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生产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
四、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销售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六、严禁占用人行道摆放、销售电动三轮、四轮车和占用人行道停放。定州市公安局
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