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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时间:2013-08-07 09:09:16  来源:  作者:

本报记者刘杰
贾旭鸿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执行日期为今年1月1日。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不足15年的,以本人办理补缴时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2.2%的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补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3年1月1日后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2年1月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启动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年限的,以本人办理补缴时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4.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不满15年的,以本人办理退休时缴费基数,按4.5%缴费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补足缴费年限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也可选择为退休人员继续缴费达到实际缴费15年。
关闭破产企业等按政策规定已参加医疗保险并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接续政策
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凭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年限证明材料,视为实际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在外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持有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年限证明材料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按照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年的缴费额折合一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额计算,连续缴费不足两年的,不予计算。
调整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补缴政策
新参保人员,自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月起缴费。同时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2年1月我市启动医保制度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需以参保时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5%的缴费比例补齐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基数2012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2012年12月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核定;2013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核定。核定后,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以此基数为准,不再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参保单位可将退休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清(超过70周岁和缴费不足10年者按10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也可选择按政策规定继续缴费至15年。
调整报销比例、缴费比例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甲类报销85%,1万元以上部分甲类报销90%,调整为甲类费用报销90%,乙类费用在职工自负2%的基础上报销90%,不再按金额分段。
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的4.5%调整为5.5%。
自2013年1月1日起,职工本人工资高于保定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以保定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后,我市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可达到97%(退休人员提高3%,二次住院可提高4%)。参保职工张某,男,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3月6日因冠心病、心肌梗死、高血压等疾病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65101.2元,医疗保险为其报销了59892.61元,综合报销比例达到了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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