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计划及范围(一)征收范围:
定州古城(河北文博园二期)恢复改造项目划分为四个区片。第一开元寺博物馆区片:东至东大街通和烟酒店,西至开元寺塔院东围墙,北至中山路,南至仓门口街。第二贡院广场区片:东至贡院东侧辛街子胡同,西至操场胡同,北至贡院,南至中山路。第三晏阳初广场区片:东至自来佛街,西至东大街通和烟酒店,北至中山路,南至市场服务局。第四一中区片:东至操场胡同,西至中心北街,南至中山路,北至一中地界。该范围涉及两个城区,六个社区,其中,北城区辖区内东大街社区、新立街社区、东门街社区,南城区辖区内宝塔街社区、仓门口街社区、中心街社区。共征收1113户。
(二)征收计划: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收。
二、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通过产权调换和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产权调换
1、带院住宅
(1)带院住宅的平房或楼房一层,根据宅基面积按1:1.13比例置换居住安置用房(按置换比例计算出的结果为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以下同);楼房二层部分根据第二层房屋建筑面积按1:0.8比例置换居住安置用房。
注:地上地下其它附着物及构筑物不再另行评估补偿。
(2)根据宅基面积按1:1比例置换居住安置房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另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带院住宅被征收户可选择以上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2、单元楼
根据建筑面积按1:1.05比例置换居住安置用房;仓房根据建筑面积按1:1比例置换新的仓储用房。
注:土地、地上地下其它附着物及构筑物不再另行评估补偿。
3、商住楼
根据商业门店建筑面积按1:1比例置换商业安置用房(一层置换一层,一、二层置换一、二层);商业门店地基以外的房院根据土地面积按1:1.13比例置换居住安置用房;根据商业门店上部居住用房建筑面积按1:0.8比例置换居住安置用房。注:商业门店地基所占土地、地上地下其它附着物及构筑物不再另行补偿。
4、居住安置用房的选房面积超出应置换居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的,5平米以内按2000元/?O补交房款,5平米以上的按销售实际价格补交房款;选房面积小于置换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2000元/?O向住户付款。
5、安置商业门店的选房面积超出应置换商业门店建筑面积的,5平米以内一层按8000元/?O、二层按4000元/?O补交房款,5平米以上的按销售实际价格补交房款;选房面积小于置换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一层8000元/?O、二层4000元/?O向住户付款。
6、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在指定栋号挑选安置用房。(二)货币补偿1、住宅
根据产权调换方式计算出的居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20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2、商业门店
根据应置换的商业门店建筑面积一层按8000元/?O、二层按4000元/?O进行货币补偿。
三、商业门店的认定原则
沿中山路、中心街的房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商业用房:(一)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登记为商业或商住楼的;
(二)《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即1990年4月1日前,房屋按经营性用房设计使用,至今未翻建、扩建保持原状的。
四、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五、安置位置:安置地块选择在定州古城(河北文博园二期)恢复改造工程周边。
六、交房时间:安置用房均为高层毛坯期房,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两年半交房。
七、各种补助费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限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付给8元/?O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O标准一次性发给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户自行过渡;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停产停业损失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商业门店货币补偿款(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金)3%的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应置换商业门店建筑面积3%的面积补偿。
九、庭院经济补偿办法
利用住宅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首先按照住宅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同时给予庭院经济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用于经营部分住宅货币补偿款(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金)3%的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经营部分居住用房建筑面积3%的面积补偿。
十、奖励办法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公示期为7天),30日内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出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十一、孤寡老人及特困家庭扶助办法
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建议将其征收安置补偿费用支付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在敬老院赡养,或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方式,并按有关政策给予照顾。
特困家庭依法按政策和法定程序给予安置(民政部门按照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或按照规定和法定程序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十二、产权不清或有纠纷房屋的处理办法
对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房屋,由当事双方通过法律程序或双方协商解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影响征收评估的进行,但需暂停支付征收补偿款,在采取证据保全(或公证)的基础上,先予征收。纠纷解决后,再按照生效判决或双方协商结果支付征收补偿款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三、本《方案》不适用于社区所有的集体土地(含公共道路)和国有集体企业占地的补偿。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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