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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向城市违建“毒瘤”亮剑

时间:2013-10-16 13:42:49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杨亚湖)为保障我市城市容貌整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促进全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发展,全面加快城市扩容提质步伐,市政府下发了《定州市大力整治城市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大力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此次工作将全力整治建成区内影响城市环境容貌、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乱搭乱建,即违反市容市貌有关法规规定,私自搭建的棚、亭、摊等简易设施;未批先建,即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超规违建,即已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超期临建,即已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但已经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仍未拆除的建筑。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此次违法建设整治主要采取拆除、罚没、暂时保留三种处置方法。对于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私搭乱建简易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对于在河道内乱搭乱建或者堤防上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对于拆除违法建设将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视为不可拆除,但应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没收实物的交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除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外,集体土地上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建筑,可以暂时保留,待集体土地征收或城中村改造时再行处置。
    《方案》指出,在拆违过程中,执法机关将对违法建设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做好政策解释和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委托执法机关代为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不按照要求拆除或者改正的,除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外,依法从重处以罚款,违法建设的罚款,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违法建设的拆除与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工作相结合,拆除一处整治一处,确保拆除后市容市貌整齐、干净、有序,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融合。
    《方案》要求,要在2013年底前,重点整治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和重要节点(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出入口等)周边违法建设。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所有违法建设拆除,同时建立完善新的违法建设防控机制和制度,全面杜绝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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