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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时间:2013-10-18 14:53:05  来源:  作者:

本报讯(通讯员潘少玲记者王登强)2012年4月20日,邸某通过他人承包了我市某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牛某。牛某组织20多名农民工施工,工程于当年8月初完工,应付工人工资总额339795元。当年9月29日,邸某从某建工集团支取了全部工程款,付给牛某工人工资276500元后,余款63295元一直没有付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邸某支付,邸某仍不支付。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邸某当庭认罪,且已在提起公诉以前全部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邸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邸某没有提出上诉。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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