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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

时间:2013-12-20 09:58:22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牛勇)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坚决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市结合工作实际,由市人社、住建、公安、国资、工商等部门及市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将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严历查处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全稳定。专项检查自12月1日开始至2014年1月20日。
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及时查处,确保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充实执法力量,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联络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的同时,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积极协调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同时,对以讨工资为名,雇佣、煽动不明真相群众挑起群体性事件的恶意讨薪行为,及时查实情况,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严处。
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理程序,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稳控局面、稳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加强对可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和曾经发生过工资拖欠行为企业的监控,及时发出预警,采取措施解决。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坚决防范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发生。
省人社局提醒,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链接:
投诉欠薪需准备哪些材料
投诉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作证、单位出入证、饭卡等能够确认劳动关系证据的复印件。投诉材料应写明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书写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口头投诉,由接待人员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电话投诉的,接听人员应告知投诉人提供具有投诉人签名的书面投诉材料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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