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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时间:2013-12-24 11:04:21  来源:  作者: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是指在我市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的职工;
2、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3、夫妇双方未享受过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贷款并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个人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票据等资料。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1、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2倍,或不超过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15倍前提下,同时不超过所购房价的70%。贷款最高额限值为40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三、借款人提供资料
1、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开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2、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3、如实填写《定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4、单身者(未婚、离异、丧偶)应提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异民事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丧偶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5、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记录证明。四、贷款受理及审批发放
1、贷款受理实行开发商代办制和领办制,分楼盘现场集中办理。
2、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面谈面签、征信调查及证照原件资料审核。
3、贷款审批实行分楼盘集中研究审批,准予贷款的,移交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五、贷款偿还及违约处置
借款人从贷款次月起,每月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将承担如下责任:1、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2、冻结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
3、如连续三次累计六次不履行还款义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解除借款合同,处理抵押物或从保证人(售房单位)担保保证金中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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