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两委”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旗帜鲜明地把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人员优先推选为村“两委”候选人。(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无私奉献,能带来希望;(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联系群众,能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好事;(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妥善解决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工作能力较强;(4)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5)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坚决反对把下列七类人员推选为村“两委”候选人。(1)因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处罚,且现实表现不好的;(2)理想信念缺失,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3)涉黑涉恶或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和阻碍农村正常工作,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的;(4)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5)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差,不思进取,不履行法定义务,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6)参选动机明显不纯,或非法串联拉票贿选,以种种手段阻挠、破坏选举的;(7)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二、河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十条禁令”
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通过吃请、送钱送物以及口头承诺当选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3.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
5.严禁以砸抢票箱、伪造选票、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碍选举。
6.严禁以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选举工作。
7.严禁对检举、控告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严禁村干部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物(款)、滥发补贴和奖金、擅自处置集体财产等行为。
9.严禁换届后不交工作、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等行为。
10.严禁党员干部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河北省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相关规定
《河北省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贿选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二)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三)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四)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五)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六)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七)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八)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九)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对查核属实的贿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投票选举前查实贿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参与、帮助他人贿选的,比照本人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四、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相关措施
1、持续开展打黑除恶灭霸扫痞专项行动,加大对控制基层选举、垄断集体经济资源、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秩序的宗教、宗派、宗族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一些境外势力、地下组织、非政府组织企图指示、怂恿和支持其骨干成员夺取基层政权的问题,深入摸排,打早打小,快打真打,扫清障碍,创造良好环境。
2、在选举中,对参与或指使他人操控选举、拉票贿选和以砸抢票箱、伪造选票、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人员,要坚决从严从快打击处理。
3、对参与或者指使他人以贿赂、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本届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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