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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时间:2015-03-11 09:26:53  来源:  作者:

今年1月1日后,所有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玉凤)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我市决定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抽查整改及验收总结等四个阶段。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开工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含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商业房地产(含写字楼、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房地产(含农业观光房地产)、养老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含厂房、仓库等)以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等。同时,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的,也要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开发建设的,擅自将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在取得规划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市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勘查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市住建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并计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在取得施工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并计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擅自进行销售。对未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并计入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整治过程中,对在建的房地产违法项目,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工,对拒不停工的,采取强制措施;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所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所有参与违法开发建设的单位进行查处,不得避重就轻、不得随意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同时,兼顾社会稳定,实事求是进行处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2015年1月1日后,所有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违法开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力制止,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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