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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20 11:34:04  来源:  作者:

对履职情况不好的坚决“召回”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玉凤)为切实加强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驻村干部管理,激励广大干部履职尽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我市制定出台了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对履职情况不好的,坚决实行“召回”。
《办法》规定,驻村干部在当地乡镇(办)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所在地乡镇(办)党委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工作组入村后要在驻地挂牌,公开联系电话,制作发放连心卡,并以工作组为单位建立工作日志,认真记录工作组和驻村干部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驻村工作组每月驻村不少于20天,并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小结会,梳理前期工作,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办法》要求,在驻村工作期间,驻村干部要做到“五必访”:村民家庭有重大变故的必访;村民之间有矛盾纠纷的必访;村民有不稳定情绪或信访苗头的必访;村民遇到特殊困难的必访;村民有创业意愿和致富项目的必访。要严守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廉政纪律,强化规矩意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做到“五不准”:不准在群众中随意散布与中央和省委方针政策有悖的言论;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不准私自挪用工作及项目经费;不准接受所驻乡、村组织和个人宴请、收受任何礼品和土特产、向所在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开支;不准出现任何有损机关干部形象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派出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办法》强调,市提升办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对驻村干部履职情况不好的,坚决实行“召回”,召回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责成原派出单位重新选派干部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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