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从事金融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农业经济合作社,利用群众投资需求,巧立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通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四个主要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其根本特点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
三、非法集资主要用新集资的钱还旧集资的账来维持运转,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透过现象看本质,识别非法集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四、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巨大。一是扰乱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三是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对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非法集资责任人员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只能将剩余资产按比例进行返还。
六、因清理清退非法集资活动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以上访为名策划、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处理。
七、广大市民群众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集资活动,支持、协助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监督举报电话:1.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2312330
2.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316337定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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