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登强)记者从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省人社厅印发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简称《药品目录》),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执行新医保药品目录。
据了解,《药品目录》对《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进行了整合,形成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1、2月份为《药品目录》过渡期,原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乙类药品中指定按甲类支付的药品,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按甲类药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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