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文昭)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我市在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处方药专项整治行动。
经营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严禁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精神类药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销售处方药时,驻店药师必须在岗审核把关,坚决杜绝驻店药师虚挂、脱岗等不履行购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质量把关等行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必须做到专柜、专册、专人登记,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严格执行药品分类摆放,严禁处方药、非处方药混放等。通过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全面规范非药品销售,依法打击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行为,防止抗生素药物滥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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