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定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2018年对3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一、执法检查内容
(一)开展《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执法检查。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
(三)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
二、组织和实施
(一)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二)执法检查报告的提交及内容。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三)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转办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