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方面帮扶政策
门诊就医: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90%,封顶线由1600元/年提高到6000元/年;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中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重大慢性病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90%,封顶线由2.6万元/年提高到15万元/年。
住院就医:在各级定点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在市内乡级卫生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由85%提高到90%;在一级及中心卫生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给用报销由80%提高到90%;在二级医院(定州市妇幼保健院、定州市中医医院、定州市精神病医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由75%提高到90%;在市内三级及省级医院(定州市人民医院、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由70%提高到90%。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取消起付线,年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医疗救助: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享受在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住院时,贫困户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参照市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电子信息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经医疗机构审核身份后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并收存相关证件,患者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在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并收回医院留存的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待续)
(市扶贫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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