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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乡镇(办)空气质量实行排名考核

时间:2018-05-10 09:21:18  来源:  作者: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根据《定州市2018年乡镇(办)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从4月2日开始,我市对25个乡镇(办)空气质量进行排名考核。
    《办法》明确了乡镇空气质量考核标准。各乡镇(办)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将依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SO2)单项指数加和(简称:“两项加和指数”)进行排序。每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由市环保局对25个乡镇(办)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遇有应急响应等特殊情况、特殊时段、特殊需要,可随时通报日排名、周排名。
    《办法》指出,对于私自变更监测点位、擅自加装过滤设施、故意断电断网、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及状态等人为影响点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一经查实,相关监测时段(按日计算)数据无效,用该点位当月各项污染物最高值替代后参与排名。同时,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月排名多次后3位的乡镇,将被市政府约谈、问责。(记者张晓红、通讯员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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