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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调整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时间:2021-09-07 10:41:48  来源:  作者:

我市调整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9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本报讯(记者刘杰)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的试行通知(试行)。从9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城镇职工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其他按原政策文件参照执行。

调整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在住院政策上,市域内医疗机构调整为省域内医疗机构,市域外医疗机构调整为省域外医疗机构。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时,起付线执行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比例不变。

省域内医疗机构起付线及待遇标准。省域内一级医疗机构:市内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市内民营医院起付线200元,省域内一级医疗机构和市内中心卫生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均为90%。省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市中医医院起付线400元,市妇幼保健院和市精神病医院起付线均为500元,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起付线600元,省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和市人民医院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均为70%。省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500元,报销比例50%。

省域外医疗机构起付线及待遇标准: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500元,报销比例6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500元,报销比例50%。

门诊统筹由原来的“我市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省域内二级及以上和市域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政策不变。

门诊慢性病由原来的“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不变。门诊特殊病由原来的“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85%;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80%”统一调整为“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均为300元,报销比例均为85%”。

城镇职工省内异地就医方面,住院由市域内医疗机构调整为省域内医疗机构,市域外医疗机构调整为省域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据悉,报销结算时间以9月1日新住院发生的费用为准,9月1日前住院的,按照原有政策结算。因特殊情况在其他统筹区就医无法直接结算的,回参保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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