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施行
看到这个文件
你心里想的是不是
与我无瓜
慢着!先别划走!
其实这个文件
与我们息息相关!
包括电动车违规停放
充电在内的7种违规行为
违规者最高将面临
10000元罚款!
目前,湖南各地正在严查!
好险,差点损失一万元
好!既然如此息息相关
那我们就来看一看这个《规定》
打开文件一看
8000多字 18页
别急
这不,蓝朋友这时候就派上用场了嘛
下面,阿消就带你一起来解读
这个新颁布的《规定》吧!
01 《规定》背景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数量剧增,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75.6万幢,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火灾多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我国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见于各种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中,内容不够系统、具体,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2 《规定》第一部分
3 部分解读
第五条
《规定》对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各业主、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时,细化了共同负责的具体要求:
一是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一名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
二是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规定》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不少高层民用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业主和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在确定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关系时,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不清,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发生问题时互相推诿扯皮;
还有一些业主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出租、委托经营,在出租、委托经营之后放手不管,没有承担起相应的消防管理责任,导致这类建筑消防安全问题丛生。
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规定》对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有关当事人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二是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是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业态、功能复杂多样,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其他建筑相比,火灾风险更高、消防管理难度更大。
《规定》对其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职责要求,主要有: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规定》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