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刘某开车和王某晚上出去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出门后还在酒店门口发生扭打。之后王某步行离开,刘某上车后越想越气,于是开车突然加速向王某撞去,当时就将王某撞倒在地,之后刘某赶紧开车离开了现场。王某被撞昏迷,后被路人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脊椎骨被撞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并构成七级伤残。王某报案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以其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刘某及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是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理并认真研究后,判决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刘某有积极赔偿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点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而追求或者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则构成主观上的故意,而明知又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案中,刘某因与王某发生口角而开车故意加速将王某撞倒,其应当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并且其在撞到王某后并未救治而开车逃走,又放任了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王某没有死亡,所以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法院的认定及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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