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刘某的股权份额占公司股份额的6%,刘某在7人的董事会也仅占一票。2009年10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做出两项决定:一是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所有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二是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公司有无违法乱纪的行为,其调查费用由监事自行承担。刘某因认为此决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投票前,阐述了自己的反对理由,但没有被其他股东所接受,无奈他投了反对票,但因自己的股份比例太少,股东会还是通过了以上两项决定。为此,刘某非常苦闷,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律师认为,一、刘某可以股东名义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决定无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第34条和第57条分别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二、刘某在公司拒绝查阅公司账簿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救济手段。三、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对股东
自身与公司利益的一种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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