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某村五组村民刘延寿等6户与本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至2017年10月1日,6户村民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近几年,该组会计刘生干家中增加了人口,为了给增加的人口分到土地,刘生干就与组长刘丙江商量终止刘延寿等6户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将承包土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该组村民。刘生干找到6户村民协商此事,6户村民均不同意收回土地。2010年10月2日晚上,刘生干和刘丙江带领部分希望分到土地的村民将6户村民承包地中的树木砍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树木价值为81454元。6户农民遂控告了刘生干、刘丙江。
法院审理认为,刘生干、刘丙江故意破坏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树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生干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丙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点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毁坏对象是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联系,如果和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联系,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它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生干、刘丙江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在未经树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砍伐了树木。由于树木正在生长,农民承包土地种植树木属于生产经营,而刘生干找到6户村民协商此事,6户村民均不同意收回土地。刘生干和刘丙江带领部分希望分到土地的村民将6户村民承包地中的树木砍毁,破坏了正在生长的树木,故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该罪还应情节严重,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树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树木价值为81454元,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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