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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收彩礼后又与他人登记彩礼需返还

时间:2013-05-31 16:54:29  来源:  作者: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主任律师香建勇
张某和李某(女)于2010年1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由媒人经手将6万元聘金送给李某由其父亲收下,后两人一起生活,因李某原因双方产生矛盾,提出分手。至起诉日未办理登记手续,张某要求退还6万元聘金。而李某的父亲却拿出一堆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和准备的嫁妆费用收据,并以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退还聘金。张某无奈,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6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与原告分手后至起诉日期间已与另一男子登记结婚;被告确实也置办了些陪嫁品。原告张某提出被告主张的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开支应扣除的要求与
本案婚约财产纠纷无关。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返还5万元聘金的调解方案。
律师点评:本案女方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道德。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公序良俗。往往当事人积攒积蓄多年为了娶媳妇,但交付彩礼后女方反悔,又与他人结婚,如不退回彩礼有失公平公正。故此案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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