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忙时节遇困境工商出面解燃眉之急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29日,息冢镇流驼庄村村民甄先生夫妇急匆匆的来到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称20天前在我市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玉米收获机,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后又发生自燃现象。甄先生同经销商协商未果,秋收在即,非常着急。
接诉后,副局长张光磊立即带领两名12315工作人员及农机局工作人员到流驼庄核查情况。经查,甄先生购买的玉米收获机,开始使用时剥皮机不能正常剥皮,维修后增压器又出现故障,更换相关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并在试割返回途中发生自燃。为使案件尽快解决,张光磊一行立即返回市区同销
售公司及山东的生产厂家协商此事。开始,生产厂家只同意先维修,更换发动机,不同意退换。张光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同厂家联系。最后,三方达成一致,由生产厂
家换货给经销商,经销商负责代卖,并即刻将82000元货款全额退还给甄先生,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根据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第三十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销售者负责免费
更换;换货后仍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以及该规定第四条:“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之规定。本案中,该玉米收获机多次维修、更换相关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本属于换货的范畴,但鉴于发生自燃,情节严重且存在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故采取了生产厂家换货,经销商代卖、退款的处理方式。
见习记者李佳阳王安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