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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时间:2017-01-03 10:07:56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康荣昊)我市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确保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我市要求零售点主要负责人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现象;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必须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与城镇燃气设施、变压器及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储存场所不得设置电器和照明设备,如确需设置,其防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场所必须配置灭火毯、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识;严禁在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住宿人员;长期零售点和临时零售点要依法向工商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据了解,目前,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共设立了300个烟花爆竹销售点,长期销售点80个,临时销售点220个,每个乡镇设置常年零售点1至3家,每个城区办事处设置常年零售点1至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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