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告》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日前,我市印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告明确,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项目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清晰明示;销售现场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信息,不得出现相关印刷品进行虚假宣传;商品房销售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进行信息备案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在销售场所需持证上岗。
通告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准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10日内对外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不得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罚款;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存在违法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罚款。记者王登强
通告明确,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项目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清晰明示;销售现场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信息,不得出现相关印刷品进行虚假宣传;商品房销售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进行信息备案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在销售场所需持证上岗。
通告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准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10日内对外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不得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罚款;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存在违法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罚款。记者王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