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补贴
(1)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向我市人社部门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贷款按2年全额贴息执行。
(2)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每人5000元的创业补贴。
(4)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优先推荐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5)场地租金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场地和店铺的,100平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二)高校毕业生补贴。
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一次性每人2000元。
(三)培训补贴
(1)创业培训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2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的创业培训补贴。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录用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转型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最高不超过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为一次性补贴。
(市扶贫办供稿)
(1)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向我市人社部门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贷款按2年全额贴息执行。
(2)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每人5000元的创业补贴。
(4)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优先推荐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5)场地租金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场地和店铺的,100平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二)高校毕业生补贴。
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一次性每人2000元。
(三)培训补贴
(1)创业培训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2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的创业培训补贴。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录用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转型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最高不超过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为一次性补贴。
(市扶贫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