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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确定

时间:2019-03-20 10:14:41  来源:  作者:

    日前,我市印发《新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按办法相关规定,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均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其中,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与非住宅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交存,不配备电梯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交存;所有权非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室、专用车库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交存。
    维修专项资金交存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确定代收银行,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协议》。未经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
    从2019年5月1日起,凡未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网上备案、商品房初始登记、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等相关业务,并将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记者赵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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