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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非洲猪瘟防控专项整治

时间:2019-09-02 13:26:58  来源:  作者: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非洲猪瘟防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养殖、屠宰和调运及加工流通等环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做好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在养殖环节中,严格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密罐式封闭管理,全面提升养殖环节防控能力,减少病毒传入机会。严格控制人员进出场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场区,员工等进入生产场区必须经过彻底消毒。饲料、兽药等物料进入生产区,需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新调入生猪必须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并进行隔离观察,确认健康方可混群。对于转场育肥生猪需指定路线,并做好转场猪群和道路等消毒。
    在屠宰环节中,每周组织一次对屠宰企业自检工作全覆盖性抽检,督促企业认真按规定开展自检,严格落实凭检测报告出具检疫证明制度。对核查检测阳性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因屠宰企业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调运环节中,到年底实现所有备案车辆纳入省级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实现监管平台和检查站执法人员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对不按规定运输生猪车辆,暂停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列入黑名单管理。
    同时,严厉打击违规运输行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将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检查,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对无证运输或车辆未备案的,暂时控制并及时通知农业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开展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大整治行动。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不带非洲猪瘟病毒;购进的进口生猪产品要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生猪产品以及猪肉制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记者王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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