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面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90元调整为17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8元。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记者张玉凤、通讯员王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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